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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氨水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 2024-09-29

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氨水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

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永春县永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已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经相应程序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氨水采购项目(二次招标)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福建桃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竞争性谈判活动。

1.项目名称: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氨水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2.项目编号:TCZJCG(2024)107-1

3.采购内容及要求: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合同包

品目号

采购标的

数量

品目号预算

允许进口

合同包预算

谈判保证金

1

1-1

永春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氨水采购项目(二次招标)

1批

341600

341600

0

4.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信用记录,适用于(合同包1),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供应商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日期之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其上述信用记录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事业单位无须提供信用中国查询记录)其他政策: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5.2特定条件:

包:1

明细

描述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若有)

1、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此项下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2、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若有)

1、(强制类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除第(一)-(四)款外的其他条款规定填写投标人应提交的材料,如:采购人提出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要求的证明材料(强制类)等,若有,应在此处填写)。 ※1上述材料中若有与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有关的规定及内容在本表b1项下填写,不在此处填写。 ※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人需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3是否接受联合体形式的响应谈判: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相关规定和资料要求,详见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和谈判文件第五章。

6、谈判文件公告及发售期限: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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